為進一步規范青海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監理招標投標活動,維護監理招投標活動中各方合法權益,提高市場配置資源的效益和效率,保證工程質量,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省住建廳近期修訂了《青海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監理招標投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新《辦法》主要解決串通投標、資質掛靠、弄虛作假、招標人責權不對等、投標人惡意競爭等問題。一是明確了資格審查方式。進一步明確了資格審查方式,招標人可根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監理項目特點選擇采用資格預審或者資格后審辦法,對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二是推行招標人負責制。明確招標人的法定代表人是招標活動的第一責任人,招標人應承擔招標過程、招標結果的主體責任。三是試行評標與定標分離。除由招標人授權評標委員會直接確定中標人外,招標人可以按照科學、民主決策原則,從評標委員會推薦的中標候選人中擇優確定中標人,即“由評標專家通過打分確定中標人的方式”可以改為“專家只是定性評審,只對投標文件是否滿足招標文件實質性要求提出意見,并推薦合格的不排名的不超過3家中標候選人,在定標環節,由招標人擇優確定中標人”。四是優化評分標準。將投標人的建筑市場信用引入評標,將進一步完善建筑市場失信聯合懲戒機制;監理大綱強化了對安全、質量的要求,增設了施工工地揚塵管控工作、合理化建議;弱化了報價對競標的影響,同時,兩種報價得分計算方式隨機選擇,可進一步遏制圍標串標。五是進一步推進電子化招投標。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監理應當全流程采用電子招標投標方式,且應在符合國家規定標準和行政監督要求的電子招投標交易平臺進行招投標活動,此舉將在工程施工全流程電子化招投標的基礎上,進一步推進我省工程監理全流程電子化招投標。